(2017)渝0156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隆县瑞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XX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隆县瑞宏建筑设备租赁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武隆县瑞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经营者刘维银,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XX,男,1978��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合江县。武隆县瑞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XX未履行义务,武隆县瑞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XX支付租金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XX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走访了被执行人XX所在的村委,查明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交公安机关查找其下落。现被执行人XX尚欠申请执行人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经查,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武隆县瑞宏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