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肖红与刘开林、陈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刘开林,陈平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2502号原告:肖红,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南昌铁路局职工。被告:刘开林,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务工。被告:陈平均,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肖红与被告刘开林、陈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红,被告刘开林、陈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偿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1月15日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14日,二被告为给提供劳务而受伤的原告之父肖丙清交住院费,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刘开林出具了两张借条,被告陈平均以担保人的身份在两张借条上签名,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清不收利息,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现借款已逾期半年,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偿还。被告刘开林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愿意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陈平均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刘开林、陈平均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开林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刘开林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陈平均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开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肖红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平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