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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詹永飞、王太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永飞,王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詹永飞,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王太群,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詹永飞与王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338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