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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冯应容与重庆飞龙江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应容,重庆飞龙江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12177号原告:冯应容,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明,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飞龙江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01820J。法定代表人:孙耀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融曦,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应容与被告重庆飞龙江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利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应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明,被告江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应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冯应容对重庆江利机器厂企业集体改制过程中的净资产29286.45元享有所有权;江利公司支付冯应容应得的净资产29286.4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以29286.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冯应容系江利公司(原重庆江利机器厂)的退休职工。2006年6月公司改制,未通知冯应容参加,也未征求冯应容的意见,且未对退休职工进行安排,完全剥夺了冯应容的话语权、知情权、参与权。特别是剥夺了冯应容对集体净资产的所有权,这是不公平、不平等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改制后,剩余净资产可以按出资多少、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进行量化分配。根据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改制企业净资产为3904.86万元,根据《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重庆江利机器厂的净资产为1952.43万元。冯应容系1974年参加工作,2004年退休,工龄30年,其应得的量化资产为1952.43万元与2万年总工龄相除,再与冯应容个人工龄相乘,金额为29286.45元,同时,冯应容还应得到历年的利息。因冯应容并未得到前述款项,遂诉至法院。被告江利公司辩称,重庆江利机器厂的改制方案是经过上级批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明确了对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要求从重庆江利机器厂净资产中预提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部分的费用,由江利公司代管,而预提的费用总额为1625.37万元,退休职工不再参与量化集体净资产分配;冯应容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存在计算错误;冯应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冯应容于2004年10月25日在重庆江利机器厂退休。重庆江陵机械修配厂于1979年1月设立,资金总额58万元,职工人数1049人,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6年12月1日,重庆江陵机械修配厂申请将名称变更为重庆江利机器厂,住所地为江北区大石坝,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271.3404万元。2005年12月7日,重庆江利机器厂更名为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地为江北区大石坝。2012年9月18日,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重庆飞龙江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2004年4月26日,长安公司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请示关于江利厂的相关问题载明:江利厂成立于1978年10月,注册资本271.3万元,属长安公司办的集体企业,主营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及车身零部件生产和销售;江利厂职工794人,集体职工790人,国有职工4人,国有职工4人选择与长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参与江利厂改制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长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679万元,人均补偿6.16975万元;长安公司用在江利厂的国有净资产支付国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指价值一元国有净资产折算为一元经济补偿金),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改制员工经济补偿金直接折算为员工个人在改制企业中的等价股权(即一元经济补偿金折为一元出资);江利厂现占有的资产(土地除外)均纳入改制资产,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报告,截止2005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江利厂资产合计10060.72万元,负债合计6155.86万元,所有者权益3904.86万元,其中国有资产占净资产的50%,集体资产占净资产的50%,国有净资产支付国有员工解除与长安公司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679万元,剩余1927.751万元作为改制后的新公司对长安公司的负债,新公司在成立后五年内分期偿还,改制后新公司租用长安公司的土地、房屋;集体净资产中,预提退休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部分补贴,工伤、病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改制前与江利厂签订有内部退养协议人员的内退工资、津贴以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上述费用合计16253750.372元,剩余部分作为集体净资产,按工龄有偿量化给集体职工,并以增量出资入股的方式获得;改制的公司名称为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集体员工量化净资产100万元,国有职工经济补偿金24.679万元,职工现金出资375.321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794名股东组成。2006年5月23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批复载明:同意长安公司对江利厂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现国有资本的完全退出;同意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应用于支付国有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同意剩余国有资产作为改制后的新公司对长安公司的负债;改制单位职工在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需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改制过程中,所有涉及的资产都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为依据进行各种操作。2005年,长安公司发布《关于对重庆江利机械厂改制工作实施意见》明确:长安公司将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通过出售转让在辅业单位中的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股权转债权)及量化集体企业集体股权等方式,对改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并组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2006年1月4日,重庆江利机器厂召开第五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方案》;同意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变更为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企业性质由集体企业变更为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271.3万元变更为500万元,由唐德强、陈新明等40名股东出资组成。2006年5月19日,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产权确认书》载明:重庆江利机器厂经重庆万友会计事务所2005年7月25日评估的重庆万所评报字(2005)第154号(一、二、三册)及重庆万会所评估字(2005)第155号(一、二、三册)进行的资产评估,总资产10060.72万元,净资产3904.86万元。负债6155.86万元,现对资产予以确认。《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实施方案》载明:江利机器厂的前身是成立于1978年10月的重庆江陵机械修配厂,系军工企业原国营江陵机器厂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变更为重庆江利机器厂,隶属长安公司,江利机器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为271.3万元,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定代表人唐德强;截止2005年6月,江利厂经审计的资产合计100620.72万元,负债合计6155.86万元,所有者权益3904.86万元,1990年,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证书号:50990708)产权界定,集体资产占企业净资产的50%,国有资产占企业净资产的50%;江利厂在册职工794人,其中集体企业职工790人,国有企业职工4人,离退休职工552人;改革模式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江利厂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后,通过出售转让在江利厂的全部国有资产,量化集体资产方式,对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组成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改革企业国有净资产,用于支付国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679万元,剩余国有资产部分采取转为长安公司债权的方式留在新公司,由改制后的新公司与长安公司完善还款协议;集体净资产,首先在企业集体净资产中预提退休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部分补贴,工伤、病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改制前与江利厂签订有内部退养协议人员的内退工资、津补贴以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上述提取费用额合计1625.37万元,以专项审计结果为准,剩余部分作为改制企业集体净资产,按工龄有偿量化给集体的职工,并以增量出资入股的方式获得;国有职工的安置方式为分流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国有员工,必须解除与长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与新公司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原期限一致;长安公司将用改制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在遵循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直接折算为员工个人改制企业中的等价股权,具体补偿标准为工作时间(包括视同本企业工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指本人解除原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长安公司企平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愿意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长安公司员工,可选择以下通道①到长安公司内部人才市场待岗、②回长安公司内部退养、③到长安公司以外自谋职业;集体职工的安置方式为愿意参与改制并成为新公司股东的集体职工,以增量出资的方式获得股份,成为新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为新公司员工,变更与原江利厂的劳动关系,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三年,原劳动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原合同期限一致,愿参与改制但不愿成为新公司股东的集体员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变更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进入新公司工作,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三年并与原合同期限一致;不愿意参与改制的集体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包括视同本企业工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自谋职业,改制前已经与江利厂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的职工,其内部退养协议由新公司与内退职工继续履行,有关费用预提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限止(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金等费用统一纳入社会化发放、管理);新公司负责承续江利厂退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江利厂从集体净资产中预提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部分费用,由新公司代管;新公司是在江利厂改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新公司注册资本由改制集体职工的量化资产和现金出资、国有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岗位责任股出资组成,一元一股,新公司股份设为改制集体职工个人股、国有职工补偿股、岗位责任股。①改制集体职工个人股由改制集体职工量化集体净资产和现金出资组成;集体职工享有改制企业集体净资产的量化分配权,改制企业集体净资产依据职工工龄长短进行量化,集体净资产=经过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50%,改制集体净资产总额=集体净资产-预提费用,改制集体职工量化资产=改制集体净资产总额,改制集体职工每年工龄可得量化资产=改制集体职工量化资产÷改制集体职工的总工龄(约2万年),改制集体职工个人可得量化资产=改制集体职工每年工龄可得量化资产×本人工龄,改制集体职工个人出资额=职工个人可得量化资产×30%,改制集体职工个人所得资产总额=改制集体职工个人可得量化资产+改制集体职工个人出资额,改制集体职工个人所得资产总额中的211.1475万元,由工厂用现金支付给改制集体职工,改制集体职工个人所得资产总额中的115.9125万元,直接折算为改制集体职工在改制企业中的等价股权,改制集体职工个人可得股份,应按量化资产的30%增量出资,如果该职工不愿意出资购买,不享有量化资产的配送,该未被认购部分的量化资产转作新公司的公积金,改制新公司用于发展的净资产(纳入公积金),资金的所有权为改制时在册的集体员工所有;②国有职工经济补偿金股,由长安公司对参与改制入股的国有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构成;③岗位责任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1%,由新公司管理层职工(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召集人、财务负责人、中层干部)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职工(如中级以上职称的职工又是中高层以上职务干部的,只能按其行政职务购买)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对应职位的股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召集人、财务负责人、中层干部)出资不低于15万元,董事长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5%,副董事长出资不高于注册资本的5%,技术董事出资不高于注册资本4%,其余董事、监事会召集人、财务负责人个人出资不高于注册资本3%,中干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职工出资不高于2万元;在召开首届股东会前,岗位责任股暂由现在职的副厂长级以上职务领导、中层干部、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预先认购,厂级以上职工领导出资不低于15万元,董事长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5%,由现在职的厂长出资认购,副董事长不高于总股本的5%,由现在职的书记出资认购,技术董事占不高于总股本4%,由现在职的总工程师出资认购,其余董事、监事会召集人、财务负责人不高于注册资本3%,由现任其他副厂长、工会主席和财务负责人出资认购,中干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职工出资不高于2万元,由现在职的中层干部、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预先认购,厂级以上职务领导、财务负责人、中层干部未被选举为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召集人、也未被聘为新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中层干部,则其购买的岗位责任股必须转让给当选者;股东不得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职工退休、死亡、辞职、被公司解聘或除名的,股东可以转让股份,股份转让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优先购买,购买额度按现职岗位的岗位股持股比例同比例确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愿意购买,则可转让给其他股股东,召开首届股东会前,股东认购的资产(股份)不得相互转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6年6月5日,重庆江利机器厂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按照《关于对重庆江利机器厂实施主辅分离铺业改制的批复》(兵装经【2006】308号)以及《重庆江利机械厂改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用于支付国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679万元,剩余国有净资产部分作为改制后的新公司对长安公司的负债。2006年6月2日,重庆万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载明: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员工个人现金出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经济补偿金购买的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集体资产出资、国有资产出资,由唐德强、陈新明等40名股东于2006年6月1日之前缴足,截至206年6月1日,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金合计500万元。重庆江利机器厂经评估后资产总额为10060.72万元,净资产3904.86万元,负债6155.86万元。冯应容陈述其直至2017年1月份才知道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过程中尚有净资产可以分配。以上事实有重庆江利机器厂工商备案信息、《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实施方案》、长安公司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请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的批复、《关于对重庆江利机器厂实施主辅分离铺业改制的批复》、《关于对重庆江利机械厂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退休证、江利公司工商登记材料、(2017)渝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重庆江利机器厂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自2006年起,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重庆江利圣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后又改制为江利公司,冯应容在企业改制前是企业的员工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本案系民事诉讼,仅解决既有改制方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性质是否具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问题,而不应直接对江利机器厂应当如何改制进行裁判。同时,该改制方案并非单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合同,而兼有政府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实施有关管理活动的性质,改制企业员工认为改制方案设计不符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改制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或改制方案制定程序存在问题,应当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实施方案》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且经江利机器厂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江利机器厂依照该方案进行改制系公司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的自治行为,故企业改制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关于冯应容请求确认对重庆江利机器厂企业集体改制中的净资产29286.45元享有所有权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根据前述法规,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且集体所有的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等。同时,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质是劳动群众共同共有,并非劳动群众按份共有,现冯应容要求确认其对集体共有财产中的部分享有所有权,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且共有人已经就该净资产的处理形成一致意见,故应当按照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处理,冯应容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冯应容请求支付其应得的的29286.45元净资产及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述法规明确规定企业改制需要解决养老救济问题,根据《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实施方案》,其预提了1625.37万元用于统筹解决退休、内退职工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同时由江利公司负责承续重庆江利机器厂退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并从集体净资产中预提退休人员未纳入社会统筹部分费用,由江利公司代管。江利公司预提部分净资产为退休职工专项使用,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其二,冯应容要求分得的重庆江利机器厂的部分净资产,结合本院对集体企业财产的认定,必须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且共有人已经就该资产的处置形成一致意见,应当按照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处理。现冯应容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能够得到主张。综上,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重庆江利机器厂改制实施方案》于2006年得已实施,但冯应容已经退休,江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当时通知了冯应容等退休人员,冯应容作为退休人员并不必然知晓重庆江利机器厂的改制情况,其陈述直至2017年1月份查询工商档案时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本院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对江利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应容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应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若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