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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先福与陈增维、冯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福,陈增维,冯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928号原告:王先福被告:陈增维,1966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冯存华原告王先福与被告陈增维、冯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先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增维、冯存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先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陈增维、冯存华给付欠款24000元及利息(月利2分);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1日,被告陈增维、冯存华在原告处借款24000元,月利2分,口头约定2016年底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陈增维、冯存华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被告陈增维、冯存华向原告借款24000元,未明确约定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陈增维、冯存华应按约定给付欠款本金,并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增维、冯存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先福欠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25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增维、冯存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明珠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