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茂长、陈志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长,陈志奎,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茂长,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陈志奎,男,壮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杨珍,女,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执行郑茂长申请执行陈志奎、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郑茂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申请,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108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