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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业东、谢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东,谢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业东,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中区。被执行人谢虎,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账户21×××09、62×××06内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琼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