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五星街9号3层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罗小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89号。负责人:张更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长沙,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文化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1302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1302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9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刘荣耀审判员 吴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鸿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