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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黄东村。法定代表人:纪英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9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有冻结,本院已进行轮候冻结处理;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均有查封,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处理,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嘉诚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一宗房产两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绍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