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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方立新与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新,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立新,男,汉族,务工,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州区状元南路。法定代表人:徐旭,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方立新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立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会逾期交房违约金19162元,退还购房尾款263元;支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3225元,合计22650元,承担诉讼费183元和执行费243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76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