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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雒万云与周彪、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万云,周彪,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雒万云,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周彪,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魏娟,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雒万云与周彪、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国成审 判 员 佘文俊审 判 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郭妍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