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26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徐某某,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徐某某有位于四川省泸县的成套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的成套住宅(权证号:2007*16)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