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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26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徐某某,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徐某某有位于四川省泸县的成套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的成套住宅(权证号:2007*16)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