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邢海军与朴淑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军,朴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邢海军,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朴淑艳,女,1959年3月19日,朝鲜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