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欧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欧诚,刘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兰祥,主任。被执行人欧诚,男。被执行人刘小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欧诚、刘小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03行审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修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