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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林山、蔚县达力燃气汽车改装维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山,蔚县达力燃气汽车改装维修有限公司,张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山,男,汉族,1929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蔚县达力燃气汽车改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代王城镇。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被执行人张文军,男,汉族,住所地蔚县。王林山申请蔚县达力燃气汽车改装维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