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苏明、韦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韦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苏明,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河池市宜州区。被执行人韦文娟,女,1979年4月17日生,壮族,居民,住河池市宜州区。申请执行人苏明与被执行人韦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630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给申请人苏明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韦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查明,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苏明明确表示只要求被执行人韦文娟偿还欠款10000元即可结案,剩余欠款、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全部放弃(前提是被执行人韦文娟必须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苏明欠款10000元)。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韦文娟已自动将案款人民币10000元偿还给申请人苏明,执行费127元已收取。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裁定终结执行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