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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长远与小山茶厂、张星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远,小山茶厂,张星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361号原告:张长远,男,生于1973年8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覃志明(系张长远之妻),女,生于1974年3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杨奎之,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小山茶厂,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唐崖镇卷洞门学校。负责人:杨安文,男,生于1971年3月1日,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张星珏,男,生于1956年9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张长远诉被告张星珏、小山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长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长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长远撒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长远负担。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季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