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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和何秀明、徐文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何秀明,徐文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负责人:田子锋,行长。被告:何秀明,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洪江市。被告:徐文湘,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洪江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告何秀明、徐文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应视为原告自动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