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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673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小妹与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妹,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73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曹小妹,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松林,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曹小妹与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9日以(2016)皖0223民初79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松林名下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松林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世纪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