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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254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刘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