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执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管微丹、郑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微丹,郑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827号申请执行人:管微丹,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志英,女,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管微丹与被执行人郑志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管微丹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82执382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涉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