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烟台裕生源海珍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4执保34号申请人马某某,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蚣坝镇。被申请人烟台裕生源海珍品有限公司,住址:烟台开发区无锡路2-1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烟台裕生源海珍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已按民事裁定的要求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审 判 员 何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