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997号原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北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浩,男,系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怀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诉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节能东方双鸭山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