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1098号,企业代码:78410964-4。法定代表人:张文举,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新余市,企业代码:57610585-X。法定代表人:彭永民,负责人。被执行人:习小平,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习小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