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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704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法定代表人:汪希波,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包勤朴,男,蒙古族,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东风委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潘明明,男,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