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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武兵、李小刚、李正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兵,李小刚,李正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30刑初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武兵,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小刚,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正浓,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武兵、李小刚、李正浓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洪文、刘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武兵、李小刚、李正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晚吃饭时,被告人李武兵、李正浓、李小刚三人商议出去弄点钱。次日凌晨李武兵驾驶他人牌号为湘ABlXXX的小轿车搭载李正浓、李小刚从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乡出发,途径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来到贵州省黎平县洪州镇,在街上转了一圈,没有发现作案目标。凌晨3时左右三人返回播阳镇,被告人李武兵提出既然来了还是要搞点东西回去,三人便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在播阳镇新街十字路口附近发现浓雨食品店后,李小刚用“L”型起子将浓雨食品店卷闸门撬开,李正浓在店外放哨,李武兵驾车接应,李小刚进入店内将二十余条香烟盗出后,三人逃离现场。同日,李武兵、李正浓将盗窃来的大部分香烟卖至通道侗族自治县牙屯堡镇老街春雄批发部,获赃款人民币l3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人分得400元,剩余l70元李武兵用于给汽车加油,其余香烟被三人平分。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2115.7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武兵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李小刚、李正浓盗窃香烟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李正浓抓获。被告人李小刚于2017年4月10日自动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扣押的香烟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2000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武兵、李小刚、李正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L”型起子1把、红河小熊猫香烟2包、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春雄批发部调拨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杨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武兵、李小刚、李正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15.78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武兵、李小刚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正浓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武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武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正浓,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武兵、李正浓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香烟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武兵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李小刚、李正浓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武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小刚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李正浓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L”型起子1把、涉案赃物红河小熊猫香烟2包依法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莉云人民陪审员  李武军人民陪审员  明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章萍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