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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文七二、文芳英等与全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七二,文芳英,全州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396号原告:文七二,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灌阳县。原告:文芳英,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原告文七二之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全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全州县桂黄路***号。法定代表人:唐雨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滔,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七二、文芳英诉被告全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文七二、文芳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0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七二、文芳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红旭人民陪审员  宾小凤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