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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碧芬与周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碧芬,周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148号原告:杨碧芬,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1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周克志,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碧芬诉被告周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碧芬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碧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杨碧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