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杨金恒、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杨金恒,刘振华,魏浩,李春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3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7552528D(1-1),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营业大厅。法定代表人:唐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该银行职工。被告:杨金恒,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振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魏浩,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春法,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阜南支行)与被告杨金恒、刘振华、魏浩、李春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邮政银行阜南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阜南支行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怀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