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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符兴与被执行人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兴,刘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符兴,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被执行人:刘靖,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兴与被执行人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21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欠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靖在中国银行琼海东风路支行账号00000266×××内的存款4612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琼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010887×××)。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靖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符兴请求法院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余款4562元划付至其指定的账户(开户名:符兴;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琼海支行北门分理处;账号:622700×××),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划付后,被执行人刘靖尚欠申请执行人符兴借款本金543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从被执行人刘靖在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琼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010887×××)内的执行款4612元中,划拨50元到海南省财政厅账户(开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华信支行;账号:2110300104000×××),用于缴交执行费。二、从被执行人刘靖在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琼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010887×××)内的执行款4612元中,划拨4562元至申请执行人符兴指定的账户(开户名:符兴;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琼海支行北门分理处;账号:6227003×××),用于偿还部分债务。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和平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蒙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国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