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95号罪犯贾军(贾程),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06年1月16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该犯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贾军于2008年12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其刑期自2008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内累计考核积分4920分。考核期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430分,获得9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8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