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邵庆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庆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730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合诚信息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锡路西侧B幢M22-23。经营者:张美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浩,该服务部职员。被告:邵庆宇,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合诚信息服务部与被告邵庆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合诚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合诚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合诚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合诚信息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