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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刑更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唐鹏脱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更489号罪犯唐鹏,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鹏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该犯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唐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彦彬审 判 员 姜 略审 判 员 段 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