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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爱存与孙军生侵权责任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爱存,孙军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716号申请人:黄爱存被申请人:孙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存诉被告孙军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爱存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235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爱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军生名下挖掘机、拖拉机各一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