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戴立平、郭孝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立平,郭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戴立平,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郭孝勇,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戴立平与被执行人郭孝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孝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目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7元,但未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郭孝勇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A××××ד长城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郭孝勇与本院(2017)闽0181执1470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黄煜薇执行员 林灿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