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瑞红与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红,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351号原告:董瑞红,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李小阳,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朱亚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培龙,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瑞红诉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密市鑫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董瑞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瑞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瑞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瑞红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莹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