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饶艳红、饶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艳红,饶忠杰,福建龙岩天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874号申请执行人:饶艳红,女,200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林某,女,住厦门市思明区,系申请执行人饶艳红母亲。申请执行人:饶忠杰,男,201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林某,女,住厦门市思明区浦南里****号,系申请执行人饶忠杰母亲。执行人 :福建龙岩天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漕溪浮蔡村利来山住宅小区第8幢1单元102房,组织机构代码78694222-6。法定代表人:郑仰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7542-3。负责人:郑闽,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饶艳红、饶忠杰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天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生英、张丽玲、饶梓桐、饶艳红、饶忠杰因近亲属饶永滨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黄生英份额为7401元,饶梓桐份额为42293元,饶艳红份额为13216元,饶忠杰份额为370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5000元,扣除前期支付的费用10000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黄生英、张丽玲、饶梓桐、饶艳红、饶忠杰405000元。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天和盛物流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部分赔偿黄生英、张丽玲、饶梓桐、饶艳红、饶忠杰260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8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天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漕溪浮蔡村利来山住宅小区第8幢1单元102房执行,向该公司负责人发出执行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福建龙岩天和盛物流有限公司将执行款26046元和案件受理费1000元存入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已于2016年1月19日主动将执行款405000元存入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因(2015)连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只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份额(其中黄生英份额为7401元,饶梓桐份额为42293元,饶艳红份额为13216元,饶忠杰份额为37006元),对剩余款项如何分配,当事人黄生英、张丽玲、饶梓桐、饶艳红、饶忠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此,饶艳红、饶忠杰(二人法定代理人林某)就剩余款项如何分配已另行起诉(未开庭)。对于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支付饶艳红13216元,支付饶忠杰37006元。因剩余款项分配有待另一案审判结果确定,申请执行人饶艳红、饶忠杰的法定代理人林某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分配有待另一案审判结果确定,饶艳红、饶忠杰的法定代理人林某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825执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治雄审判员李立宏审判员林隆军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叶媛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