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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向流权、蔡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流权,蔡晓峰,张景活,李彦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流权,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晓峰,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活,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宏,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磊,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号院*号楼*层601内*号。法定代表人:孟思凯。委托代理人:郭晨子,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向流权因与被上诉人蔡晓峰、张景活、李彦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流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