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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韦爱勤、黄文军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爱勤,黄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爱勤。被执行人黄文军。申请执行人韦爱勤与被执行人黄文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文军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爱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黄文军支付补偿款600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当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黄文军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韦爱勤补偿款6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