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15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巍峰,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朗。被执行人:王军朗,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关于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该生效调解书,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对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欠款共计为275874.5元。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分期支付上述款项给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即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6万元告,之后于每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直至上述欠款还清为止。因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在限期内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应按照生效调解书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正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军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15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