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成义与贾三女、刘成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930号原告石成义,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贾三女,女,55岁。被告刘成虎,男,58岁。本院受理原告石成义诉被告贾三女、刘成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石成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成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成义承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逢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