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贞福与池元福、崔仁华、禹春光、禹长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福,池元福,崔仁华,禹长清,禹春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62号原告:李贞福,女,朝鲜族,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昌山路。被告:池元福,男,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被告:崔仁华,男,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三成村*组。第三人:禹长清,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三成村*组。第三人:禹春光,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三成村*组。原告李贞福与被告池元福、崔仁华、禹长清、禹春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李贞福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艳—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