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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519陈康与何亚俊、李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何亚俊,李鑫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6519号原告:陈康,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华,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亚俊,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李鑫娟,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康诉被告何亚俊、李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亚俊、李鑫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何亚俊、李鑫娟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何亚俊、李鑫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亚俊、李鑫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康借款9万元及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0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葛 平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