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姜曰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姜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5175-1。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曰琴,女,193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执行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姜曰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债务,双方均同意抵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