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兴隆中街华都嘉苑5号楼2层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078470037T。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女,2003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法定代理人:余某,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系赖某之母。上诉人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5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其上诉请求需要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