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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朱为振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为振,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6018号申请执行人:朱为振,男,194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5号楼15层2单元1808号。法定代表人乔冰,总经理。朱为振申请执行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37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委托理财款等费用。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5民初3712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朱为振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中成鑫融(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子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