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建道与王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道,王树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2302号原告:吴建道,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树茂,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吴建道与被告王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王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树茂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2016年7月底还款,过期按月息贰分计算利息。过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被告王树茂未作答辩。原告提供《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款及产生逾期利息之事实。被告王树茂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借条》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吴建道人民币陆万伍千元整,2016年7月底归还,过期按月息贰分息计。借款人:王树茂2016年7月1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建道持据向被告索要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利息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吴建道借款6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王树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颖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