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玉玲与昌吉市博远工商企业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玉玲,昌吉市博远工商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玲,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霞,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巧,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市博远工商企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李雪玲,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玉玲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市博远工商企业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玉玲于2017年8月30日以其已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玉玲基于涉案《昌吉市博远工商企业代理公司代理协议》为有效合同的认识提起本案诉讼,在该协议被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且驳回陈玉玲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陈玉玲可以就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另行提起诉讼。陈玉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玲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 敬 林审判员 张 红 见审判员 玛依拉阿不力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俊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