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金山申请执行韩丹、韩丽、陈玉刚、韩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山,韩丹,韩丽,韩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山。被执行人韩丹。被执行人韩丽。被执行人韩德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