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丽丽与于利志、张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丽,于利志,张广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237号原告吴丽丽,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彭纯禄,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被告于利志,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被告张广营,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丽与被告于利志、张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00元,减半交纳即48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 涛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隋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