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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丽丽与于利志、张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丽,于利志,张广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237号原告吴丽丽,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彭纯禄,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被告于利志,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被告张广营,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丽与被告于利志、张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00元,减半交纳即48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 涛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隋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